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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BOSS,你可能已经满足了EB1A申请的这个主张!
来源: 时间:2022-04-08

虽然在早期的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中,占主流位置的是中国赴美研读博士并留下来工作的学术型杰出人才,对于这部分申请人而言,“领导力”并不是常用的主张。然而,随着这几年中国本土的EB1A移民申请人逐渐增多,企业主或高管申请人的比重也逐渐增加,“领导力”似乎成了超过七成的EB1A移民申请人都会提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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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样的人才符合领导力这一主张?怎样可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这一主张呢?


对于“领导力”这一主张,美国移民局在审理申请人的移民案件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01

角色的判定


第一是角色的判定:申请人是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根据移民局的定义,领导力有两个方向,领导角色和关键角色,满足其中一个方向即可,申请人也可以同时满足这两个角色。


领导角色——公司的掌舵者。也就是说,移民申请人在一家公司,或者一个组织内部是领袖人物,起领导该公司或机构运营的作用。领导角色可以体现在申请人在公司的职位名称上,例如:“CEO“、“总经理”这样能显示申请人在公司处于顶层位置的职位名称。


另外,在主张领导角色时也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职责描述,有时亦需要配合组织架构图,以进一步向移民官展示和证明申请人的领导角色。


关键角色——公司的顶梁柱。如果申请人并没有在一家公司处于顶层领导的位置,我们可以分析申请人其是否满足“关键角色”这一方向。也就是,移民申请人已经对所在公司或机构的活动成果已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贡献。在证明申请人关键角色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领导或者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信、公司内部获取的嘉奖、代表公司出席的活动等,用以证明申请人的确为公司带来了关键贡献,并且公司的声誉和地位因此得到了提高。



02

机构的判定


第二是机构的判定:申请人所在的企业或组织是“信誉卓著”的。关键要看到组织当今实际活动和社会影响力的证据,在硬性条件方面,可以提供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排名,以及公司所获得的奖项、证书、项目成果等。公司的合作伙伴如果在业内声誉卓著,也能够侧面证明申请人公司的地位。另外,主流媒体对于申请人公司的相关媒体报道也是证明这一点的有力证据。


03

申请人在多个企业或组织中起到领导作用


第三是申请人在多个企业或组织中起到领导作用。这意味着需要申请人历来、或同时在一个以上的组织、机构或公司扮演这种“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当然有些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自始自终有且只有在一家机构任职,如果该机构证据材料充足,也不乏存在只以一家机构申请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