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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EB1A的十项“满格”申请,你见过吗?
来源: 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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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满格”申请!真没见过。为什么?


这里EB1A申请中的十项主张:奖项、协会、媒体、评审、原创贡献、论文、领导力、展览、高收入、商业成就,本来就不适用于所有五大领域( 商业、科技、艺术、体育、教育)的申请人。


怎么理解这句话?


一方面,十项主张中,有两项主张是仅针对艺术类申请人的,他们分别是针对有形艺术(绘画、书法、摄影、雕塑等)申请人的展览;和针对表演艺术(歌唱、舞蹈、戏剧、影视等)申请人的商业成就。因此,有形艺术和表演艺术在申请上就不会兼顾;


同理,对于非艺术类申请人,也不可能使用这两项主张。可以看出,对于非艺术类的申请人,满格申请其实也就是“八项”。


接下来,我们就分领域来分析。


商业类和科技类


如果说“八项”是满格申请,那么最有个能达到的也就是商业和科技类的申请人了,这其中奖项、媒体、评审、领导性关键性作用和高收入都比较好理解,但以下三点值得说一说。


01
原创贡献


对于科技类的申请人来说,原创贡献往往是专利技术或者软件技术等;但是对于商业类的申请人,其实一套创新的管理方案和营销理论 都可以归为原创贡献,很多商业类的申请人就因为得不到很好的申请方案和思路,而被“洗脑”说不能申请EB1A,或必须要通过申请专利才可以申请EB1A,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02
论文


对于科技类的申请人来说,论文比较好理解。但对于商业类的申请人,论文的必要性是否高?动则6-8篇论文的申请逻辑,其实还是更多地把商业类申请人往技术挂的角度靠拢,还是比较“传统”的申请思路,这个值得每个申请人自己去判断和思考。


03
协会


很难达到要求的一条,其实几年前我们美利通在做案子的时候还是会主张这一条的,但是随着对法律条文越来越细的研究,和过往案例的分析,我们越来越发现,这一条非常难达到移民局真正的要求。


因为法条上写的是“申请人因其在行业的杰出贡献、而被行业中有声望的人推荐入协会”,要知道这种要求,在中国目前大多数协会中都是难以达到的。


最近,我们美利通的获批中有一位技术类的申请人,递交了除“协会”以外的七项主张,在我们心理已经是“满格”申请了。该申请人无补料一次性获批,那是这七项主张都过了吗?


答案是“不知道”。EB1A的获批案例,是不知道到底是过了哪几条的,只有在RFE或拒签的时候,才会一条条罗列告知,那条主张符合,那条没有符合。


教育类


这类申请人很难达到“满格”申请,大学教授等常用的申请主张是论文、原创贡献、评审、媒体,以及部分申请人的奖项。而几乎很少达到协会、领导力和高收入。


很多人不理解明明是一个系主任,或者学院副院长,为什么领导力难以达到。


其实这个道理就和大厂高管一样,在大学这样庞大而知名的机构中,您的领导力作用也许只有到校长层级才会达到;而对学校的关键性作用,又很难像某些引起企业创业变革的高管来的容易阐述。


最重要的一点是,证据的取证更加困难


艺术类和体育类


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有一个共同的主张非常关键,那就是 “奖项” 。一个画家没有奖项和展览,而只有评审和论文这些主张,即使满足了三条,也很难说服移民官具有其所在领域的杰出性。


另一方面,对于体育、乐器演艺等强调技艺卓越的申请人来说,其“原创贡献”这一条其实非常难主张,移民审批中更看重的是 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的技艺已经达到行业“顶层” ,即使申请人没有“原创”,但只要能通过全国性的、国际性的“奖项”来呈现自己行业的地位,就已经获得了移民申请成功的重要入场券。


简述至此,可以看出,对于每个领域的申请人来说,总有几项根本不适用,或者难以适用的主张,因此,所谓的十项“满格”申请真的很难实现。


早年,或者说一直至今,都有移民公司为商业类申请人,申请“商业成就”这一主张,但就如我们开头就说了, “商业成就”这一条其实仅仅指的是针对表演艺术申请人的票房、CD销量等的成就,和商业类申请人根本没有关系。 这只能说明机构没有好好理解法律条文,或者抱着侥幸的心理,觉得移民官也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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