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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EB1A移民10项条件已经满足3条,为何申请还是被拒了?
来源: 时间:2023-07-20

美利通曾经收到客户咨询:


我的EB1A移民申请在初次递案后,收到的RFE通知,显示我已经符合了EB1A十项主张中的三条,但是美国移民觉认为我的申请仍然不能证明我已经满足了EB1A的申请要求。


而且,之后在律师回复RFE之后,还是被拒签了。这是为什么?


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来分析下:为什么在10项条件已经满足3条的情况下,EB1A移民申请仍然有可能被拒批?



两步审核法


从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案件审批逻辑和标准来讲,移民审核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审理每个EB1A移民申请案件的:


第一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了最初的举证要求——即拥有一次性重大成就,或满足了“10项主张中的3条”,或提交了强有力的“类似证据”。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做出“最终价值判定”。因为美国移民申请中移民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裁量权之内自由裁定移民案是否被批准。


换言之,一份EB1A移民案件的审核,首先要看申请人提供的客观证据材料是否满足要求,比如,在十项主张中的“奖项”这一条件,仅仅是申请人的个人奖项还不行,还需要证据表明奖项是“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而且1个合格奖项也不能满足要求,需要2个以上的合格奖项才能满足“奖项”这一主张。


其次,美国移民官会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证据进行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包括申请人专业成就的真实性、申请人的“个人能力”是否足以与其业内同行区分开,申请人未来对美国的实质性利益等。通过对申请人整体情况“最终价值判定”,判定申请人符合EB1A移民所招揽的“杰出人才”,I-140移民申请才能获批。


一般来讲,在最终价值判定阶段,因为审核者主观判定,估计会产生大约不到10%的被拒绝案件。所以,即使移民申请人提交了满足至少三项主张的证据,但并不代表就一定可以获批。


自由裁量权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中,是这样描述EB1A类别的申请适合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的杰出能力。

  • 该外国人寻求来美在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

  •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


但是,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一个参考,仅仅列举了一些需要提供的客观证据,所以,落实到具体的移民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核官员就有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移民审核官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自由地做出评估和判断。


不过,尽管是主观裁定,但也不可以是天马行空的,移民局还是有一些“条条框框”,确保审核标准的一致性。所以,在EB1A移民申请人已经满足“十项主张中的三条”后,在审案的第二阶段,移民官会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自由裁量”申请人:


  1. 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是否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2. 申请人是否在某一特定领域持续地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3. 申请人是否已经成为专业领域内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4. 申请人是否已经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认可;

  5. 是否显示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6. 申请人的专长领域是否能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对于以上几点,在美利通视频号中,我们也做出过具体分析,大家可以点击观看:




当然,在具体移民审理中,也确实存在不同裁量尺度有宽有严的问题,只要是人审理,这就永远无法避免。而作为我们能做的就是代理律师能够做的,就是尽最大限度,把案子做严谨、扎实、牢靠。


随着此EB1A类别申请人逐年增加,移民局也逐渐提高了符合EB1A移民资格的门槛。所以,在前期文案时,不仅要体现申请人满足3条标准,还要重视呈请信、赴美计划、推荐信等内容,为申请人的杰出形象打造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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