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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解密 | 移民局EB1A审案十项标准核心分析(上)
来源: 时间:2021-04-22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对移民申请人有哪些要求呢?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及美国法典8U.S.C.§ 1153(b)(1)(A)条款,对于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的描述第一条即是: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的杰出能力。”


对于这一条,一般有两种方式来证明。第一,如果申请受益人曾经获得像诺贝尔,普利策丶奥斯卡或奥运金牌这样的国际性重大奖项或其它具备极高公信力和广为人知道的重大国际奖项,只需要一次性的这样的成就,而不需要提供其它类型的证据,就可以获得EB-1A移民申请的批准。因为申请者受益人获得该类奖项,往往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他的成就已经获得更专业的审查和考核,足以证明在其领域内的杰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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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绝大多数的申请受益人并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第二种方式,相关移民法规给出了十项标准,申请者可以选取其中的至少三项,提供相应证据,来主张自己符合EB-1A移民类别的资格。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十项标准中的第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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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申请人因在本领域里因杰出成就而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名次或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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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比较好理解的,就是确定奖项的级别必须是“全国性”、“洲际性”、“国际性”的。因为移民官无法了解世界各地众多的奖项,当然,美国移民局官员也不会只看名称就判断其性质,所以就要求申请材料时,要提交详尽说明,例如主办方简介、奖项规模和历史、奖项影响力、评奖条件和程序,候选人或参赛者范围等等,以证明奖项的分量。


其次,对于这一条的判定,美国移民局官员将从两方面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定,首先判定是否为“本人”获得荣誉、奖项或名次。而不是其雇主、团体。判定是否本人得奖,移民官最直接的是看获奖证书、将被上是否为本人的名字。其次判断是否提供了“因在专业领域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公认的奖项的文件证据。美国移民局都无法了解世界各地众多类型的奖项,所以就要求呈请人要提交详尽说明,例如主办方简介、奖项规模和历史、奖项影响力、评奖条件和程序,候选人或参赛者范围等等,以证明奖项的份量。


总结一下:只有高影响力的全国性、国际性荣誉、奖项或名次,在个人名下,与申请受益人的专业领域直接相关,才会被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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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二: 是重要协会组织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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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项不是说申请受益人拥有会员资格就够了,而是所在协会的会员资格必须是严格经过业内国内或国际上知名专家审核,被认定为在所申请的专业领域获取了杰出成就方被授予会员资格


在I-140备忘录里给出了这样的例子:美国国家科学院的会员资格,需要由科学院的成员提名,会员资格最终的取得是基于申请人在原创性研究方面的杰出成就。


并且,必须是申请人个人加入的协会,而不是以公司或机构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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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三:本人及其在本领域的工作杰出成就/贡献,被全国性的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主要行业或专业期刊专门评论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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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文章应当是关于申请受益人本人并与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相关,能够完整表明其做出的贡献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展示出已经在业内收到广泛认可,已经上升到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层位置。


那些为了销售申请受益人的产品和推广服务的市场宣传材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有助于移民申请的证据。那些介绍申请受益人所在单位的报道中,如果仅仅提到申请受益人的名字或者简单的工作表述,也是没有说服力的。那些仅仅简单引用了申请受益人一句两句发言或观点,而没有详细描述申请人在领域内接触能力和贡献的媒体报道也是不能够满足此项标准的。


要想证明报道的媒体是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它主流媒体。如果你有许多媒体报道,最好优先选择具有国际发行量和声誉,或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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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四:单独或作为专家组成员评审同行其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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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件要求申请受益人有对业内同行工作进行评审的经历, 以证明申请受益人杰出的专业能力已经获得业内认可,达到所在领域的顶层水平, 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如果要主张满足这一条件,呈请人不但必须展示出受邀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审评其他人工作,而且要证明实际参与和完成了该评审工作,因为美国移民局对这一条件的审核正是将其重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真正完成对业内同行的工作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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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五: 在相关领域内做出意义重大原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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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标准一是说贡献是对自己的专业领域,二是说贡献要是原创性同时意义重大。这种重大的原创贡献不但是指科学性或学术性的,还包括艺术性、体育或与商业相关的。


对于与自然科学领域相关的申请人来说,要证明原创这一点,相关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客观且容易体现的,如专利、软著、部分原创的学术文章等。


而对于人文科学、商业类、教育类的申请人来说,比如新的商业理论、商业项目、创新管理方式、市场营销方式(同理教育类)等原创贡献的证据材料就会成为主张中的一个难点,需要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沟通,通过一些软性证据来体现。而对于艺体类的申请人来说,这一条主张往往不是重点。


相较于原创性本身,移民局审可官员更会将评判焦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在其专业领域做出的原创性贡献是否属于“意义重大”。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专利证据,而不能提供其广泛被业界应用、引起业界关注的证据,那么再多的专利,即再多的“原创性证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往往是参考领域内专家的推荐信或证言来判断申请受益人是否对业内做出原创性重大贡献,这就要求推荐信或证言中包含申请受益人对业内如何做出意义重大贡献的详细描述,尽可能用平实的语言提供更多的细节,说明这个贡献为什么是原创、独特,而不是复制别人的,为什么队整个行业意义重大。美国移民局的审核者并不是行业专家,简单的专利名称、受用合同并不能让他了解其地位和影响。而推荐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作为权威认识,用外行听得懂的话将申请人的对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和影响明确的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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