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中,移民法规给出了十项标准,申请者可以选取其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应证据,来主张自己符合EB-1A移民类别的资格。
上一篇分享了第一到第五条,本文继续将详细分析这十项标准中的第六~第十条。
标准六:在专业期刊、主要行业或主流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在学术领域,学术文章是对独创性研究、实验或理论的阐述,由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员或专家学者撰写。通常,它会有脚注,尾注或列出文献目录,也可能包含图形,图表,视频,图片来解释文中的概念。
美国移民局在审核此条标准的证据采用的方法是:首先核查申请受益人是否对作为证据提交的学术文章拥有著作权,是第一作者还是第二或其他,其次是看发表该文章的媒体的质量,是否是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媒体或主流媒体;最后是通过提交的专家证言、被引用次数等证据判断文章的学术价值。
一些非学术、教授的申请人觉得的论文这一条很难实现。但事实上,移民局对不同领域申请人文章也有不同的考量,并不是单纯地以了论文数量的多少来判定贡献的高低。美国移民曾明确指出,如果对于某领域来说发表大量文章属于常态,那该领域内的文章价值相应较低。例如,生物医疗领域所发表的文要远远多于数学领域的论文,因为数学领域的创新或突破需要多年的耕耘那么移民局也会相应的认为数学领域的论文更有价值学术文章的质量(影响力)比数量更为重要。因此,对于一些不常发表论文的领域的申请人来说,这一条也都可以作为主张来论述。
标准七:申请人本人作品参加过展览或展示
在EB1A的十个标准中,有两项主张是专门针对艺术类的申请人的,一项是【艺术性展览】,另一项是【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功】。
根据以往的判例,,一般认定【艺术性展览】这条标准条件所指的艺术作品是“有形艺术”,如画作、雕塑、摄影作品等,而不是指表演艺术。
要满足这项主张,首先要求作品为申请受益人本人的作品,对于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有形艺术作品,申请受益人可以通过提供有艺术家介绍的展览照片或画册作为证据。
其次是参加展览或展示的场地,要属于艺术展览馆或专门的展示场馆。展览、展示的地点,要属于正规艺术展览馆或专门的展示场馆,因为一般知名的展览场地都会对展览的作品进行严格筛选。美国移民局认为:那些如在购物中心或商业街临时搭建的场地就不符合要求。不过在以往的获批案例中显示,在知名大学举行的展览却被判为符合要求。
申请受益人的艺术作品仅仅曾经参加过展览或展示还不能代表其杰出能力,为此还应该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显示处展览本身的专业水准和主办方的良好声望和影响力。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之前在知名大学的展览反而被判定有效了。
标准八: 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机构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这一条件要求的重点,一是组织或机构属于信誉卓著、高声望的,二是申请受益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请注意,领导性或关键性的意思是只要证明其中之一即可,并不是说既要发挥关键性作用,又要发挥领导性作用。
对于组织或机构是否属于声誉卓著,美国移民局不会根据其名称、成立时间、规模和历史来判断是否为声誉卓著的组织,关键要看到组织当今实际活动和社会影响力的证据,比如企业或机构过往的有影响力的时间、对社会做出成绩的相关媒体报道、行业内的奖项、排名等其他一切可以证实“声誉卓越”的材料。
对于领导性作用,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人过去过现在是组织高层领导者。相对来说,一般企业主都能在领导性作用上很好地获得证明,比如是公司的创办人或总经理,那么其领导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高层管理者来说,这就要求证据中含有职务和相应的职责描述,要体现出管理的角色,要能证明不只为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为其他人的工作负责。
对于关键性作用,必须证明申请人已经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已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贡献。美国移民局曾指出,如果申请受益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证明“关键性”的证据并不看职务名称,而是看重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是否关键。比如其决策、建议、技术、贡献等,影响和奠定了公司的整个发展方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标准九:与专业领域内同行相比,拥有高工资或明显高报酬
如果想主张满足此项主张,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表明:在相同或近似领域内,申请受益人拥有显著的高收入或酬劳,而不是跨行相比。这里的“高”不是仅仅高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也不是仅仅高于业内平均工资,而是“显著”地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可见这里的“高”是相对的,而不但是绝对数字。不同国家的申请者应该基于本国的工资统计数据(如行业薪酬报告)和可比性证明来评估,不是简单地转换成美元同美国工资相比看是否属于高薪。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条文在此使用了“工资”(Salary)或“酬劳”(Remuneration两个字眼。“工资”是指支付给劳动服务的固定报酬,一般指年薪、月薪等;“酬劳”是指一个人工作之后付给的金钱,或者叫酬金。因此,我们认为以薪酬基础计算或者衍生出来的收入补偿,不管它的名称是奖金,佣金,津贴,分红,都可以列入杰出人才衡量标准里的“酬劳“范围。
标准十:艺术表演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前文提过,【艺术展览】是偏向于有形艺术的一种主张;那么【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功】就是偏向于表演艺术的主张了。
对于这一条,移民局的审查重点很清晰,就是销售量和票房。这两项是衡量是否在艺术表演上获得商业成功的重要指标。如果,仅仅是录制和发行音乐作品,或在剧场表演过,提供出演影视作品的证据是不够达到标准的。如果需要主张这一条,就需要提供包含销售量和票房的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人与此类艺术表演的其他同行相比,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进而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的专业能力和受到业界广泛的认可。
有意思的事情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相比传统的音像制品的销售记录和票房,网络平台释放的影视、音像作品似乎难以证明,其实不然。同样的道理,仅仅是通过网络平台上传了歌曲、或者影视作品甚至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并不能符合标准。通过这些作品,带来了怎样的商业价值、如广告、数字版权费等,才是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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