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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L1工签→EB1C绿卡,解锁跨国企业高管的优势移民路径——
来源: 时间:2024-08-06

最近,有不少客户在咨询“如何同时办理L1签证和EB1C移民?”、“如何通过L1转EB1C获取绿卡?”……


对于跨国企业高管来说,先申请L1签证,通过L1签证入境美国后,再申请EB1C移民获批绿卡的路径,已经为很多移民申请人所熟知。因此很多跨国企业高管在咨询移民时,首先就问同时进行L1和EB1C的可能性。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下,从L1工签到EB1C绿卡,跨国企业高管申请人如何实现自己的移民最优方案



01

什么是“L1转EB1C绿卡”?


 首先,所谓“L1转EB1C绿卡”的说法并不准确。


EB1C本就是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中的一个独立的移民项目,如果申请人计划在国内等待美国雇主发起移民申请,后续通过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工作并领取绿卡,则不需要单独申请L1签证。


“L1转EB1C绿卡”是指在申请人先申请L1入境美国关联公司工作,再通过雇主企业递交EB1C申请绿卡。“同时办理L1签证和EB1C移民”,主要是为了缩短审批等待时间,早期获取绿卡。




●关于L1签证●



L1签证是促进国际间商业活动的非移民短期工作类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 行政主管 ,或专业知识人士去美国关联公司工作,以便在美国开展业务。L1签证主要分为2类:

  • L-1A:适用于跨国公司派遣到美国办事处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

  • L-1B:适用于跨国公司派遣到美国办事处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上述2类签证,只有L-1A签证持有人能够申请EB1C移民的申请人,L-1B类申请人不可以。


如果是新公司,首次办理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如果是已经成立并运营超过一年时间的公司,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到达后如需要申请延期,单次延期有效期为两年。L-1A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是7年。 




●关于EB1C●



EB1C移民类别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中专门为跨国高管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移民项目,在国内习惯被称为美国跨国企业高管移民。


对于已经在美国工作的跨国企业高管而言,先申请L1签证再申请EB1C移民,却是一条丝滑的移民路径。因为L-1A签证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而且L-1A签证申请条件与申请EB-1C绿卡的要求几乎相同。L-1A签证持有人在通过EB1C获批绿卡的过程中,L-1A签证身份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在不影响合法工作状态的情况下,把有限的工签身份转为没有限制的绿卡身份,简直不要太便利。



02

L-1A签证与EB1C移民

申请要求


无论是L-1A签证还是EB1C移民的申请都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




●“跨国企业”资质●



L1A签证与EB1C移民认可的跨国企业必须要同时具有合格的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以及附属公司等等具有关联性的公司。


美国移民局对于美国企业的营业收入、雇佣人数、纳税情况等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所有员工的数量和职位必须符合公司的业务需求,且收入属于正常范围。


美国雇主企业需要提供组织结构以及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职位重要性。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审查尤为严格,所以在申请EB1C移民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美国雇主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合理报酬。


美国移民局在审理EB1C移民时,主要关注美国公司是否在真实运营,要求美国公司必须连续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需拥有正常、持续、系统的运营状况。美国境内及境外公司均需提供最近一年的年收入、利润、雇员人数、经营情况等,以证明运营情况真实。


特别要注意的是,申请L-1A,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新成立的公司,但是申请EB1C移民,则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必须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申请人的高管履历●



L-1A&EB1C移民申请人是将被调派到美国企业工作的高级经理或管理人员,可以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应的高管类职务等等。


L-1A与EB1C都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过去3年内在美国境外为跨国公司工作过1年以上。具体来说,L-1A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进入美国的申请之前的3年内已经为某一雇主或其关联方或子公司工作了连续1年以上。这里有个关键点,L-1A要求的1年工作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


对此,EB1C移民的要求有所不同。EB1C不要求3年内1年工作的连续性,对于3年工作履历的判断也有所差异,EB1C有两种判断方式:


  • 如果在提交EB1C申请时,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3年的起算点为提交EB1C移民申请时。这就是说,在提交EB1C申请前,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1年以上;

  • 如果在提交EB1C申请时,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境内为跨国企业工作,那么要求申请人在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之前的3年,已经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1年以上。



03

跨国企业高管的

多种适用移民方式


EB1C移民需要由美国关联公司基于商业原因递交移民申请,因此其真实适用人群也比较少。必须由雇主提供具体工作职位,对于美国公司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的要求都比较严格。目前办理EB1C的有两种人群:


  • 第一种是本身就在跨国公司任职的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管,因为真实的赴美工作派遣,获得了L-1A的工作签,工作一年后,进而转申请EB1C。


  • 第二种是为了申请EB1C,而特意在美国寻找一个全新项目,或创建一个全新的公司,构建跨国公司的条件,从而达到EB1C的申请条件。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仔细衡量其中的风险。事实上,这类申请人大可不必大费周章的办理美国分公司或者赴美任职,也可以评估一下是否可以凭借自己在技术、商业领域的优势,申请EB1A与NIW移民的可能性。


如果申请人在跨国企业任职,有可量化的工作成就,且能够出具相关的证据,那申请人大概率就满足了美国EB1A/NIW移民申请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相关证据是指有一些客观的证据来证明申请对公司和对行业的突出贡献,比如有主导并参与公司的重大项目,或者研发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己署名的专利,又或者有诸如新的商业理论、产品逻辑等原创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