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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人最关心的问题解答
来源: 时间:2021-01-13

1问:最近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审批是不是标准提高,变得更严格了?

美加杰:其实相关移民法规一直没有变,移民局内部指导审核官员(IO)审批案子的实操指导手册(AFM)根据一些新出的政策备忘录(PM)偶有改变,而不同移民官也在行使着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近3年,中国大陆申请者持续增多,相信每个IO接到来自中国申请案的比例也都大大增加。“打铁还靠自身硬”,其实你最大的竞争对手还是自己。用过硬的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强力申请案,才是我们自己能够把握的。


2问.提交一个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I-140申请,包含哪些材

美加杰:主要是I-140申请表格,申请信(Petition Letter),证据陈列(Exhibit)和翻译及翻译宣誓书,当然也可能包括推荐信,简历,代理人G28表格等。对于申请信,其实没有固定格式和长度要求,有的不到十页,有的几十页,不同律所和个人自己呈请的写法都大不相同;证据陈列就看提交证据材料的多少,一个完整的申请案,可能交上的整个文件有300页,也可能有1300页之多。但其实最重要的是:只交符合条件要求的证据,而不是什么都放进去。


3问. 主张满足一个条件,需要几条证据呢?

美加杰:举个例子,比如主张符合媒体报道这一条。甲提交了一份全国范围主要媒体关于自己及专业领域内工作的报道;乙提交的四份媒体报道,两份符合证据要求,另外两份不符合作为媒体报道证据的要求(一份是在地方媒体的报道,另一份虽然是在主要行业媒体,但报道主要内容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到申请人部分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甲被判定符合媒体报道一项的条件,而乙虽然比甲提供的合格媒体报道篇数还多,但IO确更愿意盯着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文件。


4问. 我有一个朋友,主张符合五个条件,移民局认可了四个,但还是被拒绝了,为什么?

美加杰:这种例子其实不多,但一直有。绝大多数被拒绝的申请人,是在第一阶段的审理中,因为提供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法规要求而被拒绝的,其实还没有进入第二阶段的审理;在第二阶段,IO 会览察察所有卷宗材料,在整体基础上,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定是否申请人在国家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已经上升到领域内顶层位置。此外,如果你的来美工作计划不清晰,即便符合三条,也证明了行业位置,还是可能被拒。所以,不能说十条符合三条就一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