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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美国移民局杰出人才移民审批解析-自由裁量权
来源: 时间:2020-11-26

一些申请者相信他们提交的申请案是在仔细阅读了移民局法规的基础上,他们觉得对于申请获得批准很有信心。事实上,移民局的书面法规只是让你了解了一个成功审批案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法规仅仅是列举了需要满足美国EB-1移民类别申请的客观证据,而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审核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对于证据会自由做出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因此,仅仅提供基础文件证据还不足以满足 EB-1相关法律规定。移民局官员在 “最终优点判定阶段”,通过审核你提交的证据,主观上来决定证据是否足以把你和别人区分 , 受益人是否满足法规的真正要求,例如“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受到业内广为认可”、“在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 杰出地位”、“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专业能力未来会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持续做出贡献”等。这些主观上的认可都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许多申请案失败都是审核者在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理由,所以仅仅提交了你的证据而期待审核通过是不现实的。

这种自由裁量权还体现在:

1、根据移民法8 USC 1357(b) 8 CFR103.2(b)(16)(i)条款,移民局官员通过查询移民局或其他政府文件、系统、数据库或获取公开信息,对于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自由裁量权。例如,一个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国家商业网站核查申请人公司结构信息;又如,一个移民局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搜索非公开的美国政府数据库核实申请者在美国非移民停留的历史有关证据。

2、在移民法8 CFR 103.2b)(8)条款下,USCIS官员在适当的条件下,对于发出 RFE NOID有自由裁量权, USCIS官员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不事先发送RFENOID而直接拒绝申请案有自由裁量权。

3、根据移民法8 CFR103.2(b)(8)(i) 条款,如果所有规定条件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已验证满足,审核者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提出附加问题,虽然申请方已经满足基本要求,但如果没有证明能够满足审核者全面慎重考虑后的自由裁量要求,审核者有权发出NOID意图拒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