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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美国移民局审批解析-裁决申请的内在逻辑
来源: 时间:2020-11-20

20101222 ,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 (USCIS) 发布了一份编号为PM-602-0005.1 的政策备忘录,为 EB1杰出人材移民申请提供审批指导方针。

这一政策备忘录废止和取代了USCIS 及以往移民归化局(INS)发布的所有相关政策指导方针,除了特别例外,该政策备忘录适用所有美国移民局官员去审核EB1移民类别的申请。适用范围包括:

该政策备忘录的目的是确保移民局审理官员在审核EB1类别下的I-140申请中使用一致的标准。让我们以这份到目前为止还是最新的审批指导方针为基础,来一同解析USCISEB1的审批。

美国国会于1990年设立和通过EB1移民类别时,就有意为寻求在非凡专业才能移民类别中申请的外国人设定一个非常高的标准。为满足此类别移民的资格,提出申请的外国人除了满足其它条件,还必须证明其在国家级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他或她的成就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此类资格只为在本人专业领域内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尖人物保留。

根据移民法8 CFR 204.5(h)(3)条款,非凡专业能力EB-1A类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在其专业领域已经获得相应认可,赞誉或褒奖之类的有关证据。此种证据可以是一个一次性的成就(即一个主要的国际公认大奖),也可以是满足其它类型的证据,例如在相关条例中所列举十类参考规定条件中的三类,如发表学术文章,高薪水,商业上的成功等。

8 CFR 204.5(i)(3)(i) 条款要求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类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表明在所申请的专业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的证据。此类证据必须包含条款中列出六类规定条件中的两类(例如主要奖项,协会会员资格)。

INA 203(b)(2)(A)中对于基于特殊专业能力的EB-2A移民类别申请要求外国人因为自己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专业能力未来会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持续做出贡献。外国人还必须有美国雇主提供的工作,服务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8CFR204.5(k)(2)条款将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专业能力界定为拥有其领域内比一般同行更高的学历。 8CFR204.5(k)(3)(ii)条款要求此类别下的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条例六类规定条件中的三类(例如学术成绩,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协会会员)。

USCIS 在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这些参考条件标准,是最基础的客观标准,帮助申请人准备合适的证据材料,也帮助审理者评估每一个申请案。许多申请人错误地认为:我已经提交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据,证据类型数量和种类上都满足,就应该获批,这实际是对法规和审批程序的不了解。

在杰出人才类别申请案审批中,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据只是第一步,这些证据仅是帮助推导第二步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结论。我们具体来看:

EB-1A,一次性国际大奖或满足十类规定条件的三类是基础,除此而外,综合所有申请材料,还必须帮助得出以下结论:申请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为领域内已经作出重要贡献、在本人专业领域已经上升到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尖人物、成就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来美国后继续从事本领域的工作、能够为美国带来持续的利益。

EB-1B,满足六类规定条件中的两类是基础,除此而外,综合所有申请材料,还必须能够得出在所申请的专业学术领域已经获得国际认可的“杰出”地位的结论。

EB-1C,满足六类规定条件的三类是基础,除此而外,综合所有申请材料,还必须得出自己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特殊专业能力未来会对美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事业持续作出贡献的结论。

EB1杰出人才审理,是一个依法主张的过程。而USCIS通过第一步审理,核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满足规定条件的证据,然后进入第二步,看是否综合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我们以EB-1A为例,如果得出 “申请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成就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为所在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在本人专业领域已经上升到占据少数比例的顶尖人物”的结论,就意味着申请人符合法规对于“非凡专业能力”的要求。但是到这一步还是不够,因为只是证明了你是具备 “非凡专业能力”的外国人 ,还要让审核者看到如果你获得绿卡来美国, 要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工作, 你的工作可以持续为美国带来利益。这才是 EB-1A移民类别对于合格申请人的全部要求,也是USCIS对每一个申请案的做出裁决的内在思维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