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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申请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如何证明“担任评审”主张?
来源: 时间:2021-11-24



今天要分析的是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十项主张中的——担任评审。


单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很多申请人在看到“评审”这一条主张的时候,自动自觉地将评审和评委划上等号,认为这一条的要求是“担任某一比赛的评委”,因此觉得自己不符合这一主张。但事实上,“评审”这一主张涵盖的范围却要广的多。


关于“担任评审”主张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单独或作为专家组成员评审同行其他人工作的证据。


评审活动的范围很广泛,除了大家广泛会想到的“比赛评审”之外,担任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大型项目、各企事业单位项目、技术的专家评审也都属于被认可的活动。另外,对于大学教授和副教授人员的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评审活动、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专业期刊和书籍的审稿、编委等,也都属于专业领域的评审活动。但一般来说,博士以下的学位评审不符合此条的证据标准。


关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重点考察的是以下几点:

  1. 移民申请人被选为评委,并且能提供实际完成了评审活动的相关证据;

  2. 移民申请人必须曾正式被授予了评委的职责;

  3. 被申请人评审的必须是移民申请人同领域或相关领域内的他人的工作;

  4. 评委的选择程序必须能够体现出评委拥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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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移民申请人被选为评委,并且能提供实际完成了评审活动的相关证据。


评委这一条标准最低只要求申请人做过一次合格的评委。与获奖和发表文章均要求为多次不同,美国移民局在以往的案例中反复解释过评委这一条标准最低只要求申请人做过一次合格的评委。


申请人应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TA的确以评委或裁判的身份参与了对他人工作的评审。


此外,申请人在评审时的各种记录和手稿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参与了评审工作。


不过,如果申请人不重视这一点,仅提交了几封评审邀请信,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实际上担任了这个角色。那么,移民局就会认为:“这样有限的信息不足以显示申请人实际上做了领域内其他人工作的裁判。”



02


申请人必须曾正式被授予了评委的职责。


“正式授予”意味着正规的裁判程序和职责,无论是以评审团成员还是个人的身份。


移民局曾明确拒绝将类似教授评判学生的作业、论文、或其他工作作为合格的EB1A评审经历。因为这些职责和活动是申请人工作职责所要求的非正式的评判,即使表面上满足EB1A法规,实际上也不能说明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


评委的职责必须清楚地包括为选手打分、评估技术技巧、或者判定最终胜者。申请人在证明评审经历时,需要提交评审职务所涉及的具体职责的证据,例如典型的打分、同行评价、或评奖的职能。而且EB1A所要求的评审经历一定要是正式的对优劣或胜负的实质判定。


03
被申请人评审的必须是同领域或相关领域内的他人的工作。


每一个EB1A申请人都要在递交申请时定义自己所在的领域,此后移民局将仅在这单一领域范畴内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特殊能力进行审查。


所以,申请人要证明曾担任与自己相关领域的评审,否则是不符合EB1A移民的评审要求的。不过两个领域是否相关并不取决于字面上百分之百的一致性,而是两个领域内工作实际的关联度。



04
只有拥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的人有资格被选为评委。


EB1A的最终证明条件是申请人 “有特殊才能,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跃升为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 移民局要求这一点在EB1A的每一条审理标准都应有体现,包括裁判领域内他人工作这一条可选标准。


在论述“评审主张”时,应当具体明确地将当选评委的原因与申请人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声誉联系起来,符合了EB1A移民法律法规对“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及“上升到领域内少数顶尖人才”的要求,从而有理有据地说服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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