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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移民美国后,国内资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 时间:2022-06-06


我们常说的移民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移民申请人只是选择申请新国家的永久居住资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办理绿卡。这种情况本质上还是中国公民,仍然保留中国国籍,生活重心大多还在国内,所以可以随时回国,因而国内的财产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还有一种就是移民海外的人会选择加入新国家的国籍,因为中国不支持双国籍,他们在选择加入其他国籍的同时就等于放弃了中国国籍。


这种情况下,很多移民者的生活重心会转移到国外。所以,出国移民后如何处置国内资产就变得尤为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聊下,移民美国后处理国内资产的常见问题。



01

入籍美国后,国内资产如何定性?


入籍美国后,企业性质不因股东移民身份的改变而改变,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表述:


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持有、继承方面性质都不改变。



02

身份转变后的新投资问题


新投资的性质界定是采取出资来源地原则,中国对于外资的进入有准入与审批制度,可以借鉴《安全审查行业表》、《产业指导目录》。



03

入籍后,在中国购置和持有物业问题


入籍后,再处理国内的房产,需要对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人不在国内,可以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出售其在国内的房产。根据中国领事服务网的公告内容:


对于美籍华人,在办理需要送往国内使用的文书时,应当先在美国当地有资格的公证员处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然后将该文书送往总领事馆或者大使馆办理进行领事认证后,方可在国内进行房产处置。


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对于购买要求是实名购买外加有效证件。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持有物业的,在房产税征收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税率参照【2009】3号文件。



04

入籍后,在中国境内的合同权益问题


入籍后,原持有的中国合同权益(包括存款、股票债券、商业保险等),享有国民待遇,不会因为移民身份变化而产生任何变化。


需提请注意的是,一旦换了美国护照,中国的社会保险就全部失效。因为中国政府规定,社会保险是给中国公民的权利,不是中国公民,自然不能享有社保权利。当然,以前缴纳的社保账户资金,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余额可以取走,原单位交的社保部分就归公了。



05

关于财产继承和转让问题


在财产继承方面,使用居住地法律条款,依法进行财产继承,意味着财产在中国境内,参照中国的法律条款,财产在海外,参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财产转让问题,依据财产所在地法律原则。关于财产转让的税收问题,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移民在国内资产的转让税收,在互相有缔约关系的国家之间,按照双方税收协定,一国非居民在该缔约国取得应税所得,符合条件可按减免的方式征收所得税。非居民在其居民所在国的税收减除上述源泉扣缴数额。



06

关于国内财产转移出境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有着外汇出口管制(每人每年只能汇款5万美元到国外),可不少移民都是急需大量资金的,买房,买车,做生意,孩子教育都是不小的开销。


要知道,从中国非法换汇或购汇用途为境外买房或保险现在都是严格被禁止的。


不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管理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来自中国的合法移民现在完全可以走相关合法流程,汇出超过5万美元的大笔资金至海外,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


按照我国规定,目前有三种人可以不受限制,正式地转移资产到海外。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三类人是可以直接申请全部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的:

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从内地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从大陆赴中国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总的来说,合法的资产转移主要分为两类:


继承转移


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移民转移


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可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移民转移的规定中明确强调,刚申请海外身份的阶段还不能进行外汇转移,必须确认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以后,才能适用这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