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给出了10项标准,申请人至少要满足3项,可作为自己符合初始证据的要求。
今天要分析的标准是——发表学术文章。
学术文章这一条是早期EB1A主流申请人,即在美留学后就职的博士、教授的主要申请主张。对于此外的很多申请人,特别是商业类申请人,往往觉得这条很难实现。但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即使是非教授学者类的申请人,也有很多人可以主张并通过移民局对这一条的审核。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of the alien’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申请受益人发表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它主流媒体上学术性文章著作权的证据。
对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官员将对次条证据将重点判定以下几方面:
1. 先确定申请受益人发表的文章、报告或出版的数据是否真正是学术性质的;
美国学术领域,对于学术文章的定义是对独创性研究、实验或理论的阐述,由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研究员或专家撰写。通常,它会有脚注,尾注或列出文献目录,也可能包含图形、图表,视频、图片来解释文中的概念。虽然定义中指出作者是“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研究员或专家”,但美国移民局认为:由其它领域内博学的人撰写的专业文章,也成为满足此条证据的标准”。
2. 评判申请受益人是否对专业领域内发表的学术文章拥有著作权;是第一作者,还是第二作者或其他。
3. 评判文章是否是发表在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和主流媒体。移民局要求申请人的文章要发表国家性或国际性的学术媒体上,而不能仅是一个区域性媒体或大学学报。发表的媒体也必须对文章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只刊载学术价值高的文章。换言之,申请人的文章一定要发表在较高水平的媒体上。
当然,回到最初提到,一些非学术、教授的申请人觉得的论文这一条很难实现。但事实上,移民局对不同领域申请人文章也有不同的考量,并不是单纯地以了论文数量的多少来判定贡献的高低。美国移民曾明确指出,如果对于某领域来说发表大量文章属于常态,那该领域内的文章价值相应较低。例如,生物医疗领域所发表的文要远远多于数学领域的论文,因为数学领域的创新或突破需要多年的耕耘那么移民局也会相应的认为数学领域的论文更有价值学术文章的质量(影响力)比数量更为重要。因此,对于一些不常发表论文的领域的申请人来说,这一条也都可以作为主张来论述。
简而言之,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论文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三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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