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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类移民政策
申请美国EB1A移民,你是那个“行业佼佼者”吗?
来源: 时间:2023-11-30

EB1A移民适合哪类人群?


一个行业的“佼佼者”。


根据美国移民局官方给“EB1A移民”的定义:


You must be able to demonstrate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education, business, or athletics through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您必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的能力,并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盛誉。


我们每个人的主管判断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实质条件非常好,但是为人低调,不觉得自己拥有这样的“能力”与“声誉”;有些人并不适合EB1A,却认为自己可以申请,不想错过EB1A的“短排期、无需投资、无学历要求”优势。


今天,我们就来结合美国移民局的相关政策聊聊:如何判断自己在行业内是否拥有可以申请EB1A移民的条件?


资格


在美国移民局官网中给出,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证明申请人符合EB1A类别需要具备的“资格”:

  1.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的杰出能力。

  2. 申请人寻求赴美后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

  3. 申请人进入美国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


可以这么理解以上三方面要求:

  • 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

  • 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

  • 入境对美国有实质性好处


⏩ 关于“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


在提出EB1A移民申请时,移民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盛誉,且其成就已在专业领域内得到认可。即使移民申请人可能非常年轻,或还在其职业生涯初期,但是只要能够显示出持续的赞誉,也是满足要求的。


例如,如果申请人曾因某项成就而受到表彰,移民审案官应确定该人自最初受到表彰以来是否在专业领域继续保持相当的声誉。如果申请人过去可能在国内或国际上获得过赞誉,但此后却未能保持类似的赞誉,那么是不符合要求的。


⏩ 关于“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人打算继续在其专长领域工作,才有资格成为EB1A移民所要求的具有杰出能力的人。那么美国移民审案官是如何对此条做出判断的呢?


给大家举个例子感受一下:如果移民申请人因其作为运动员的能力而在国内或国际上享有盛誉,但来美国确实受雇担任体育教练或经理。尽管运动员和教练一般来说不属于同一专业领域。然而,许多杰出的运动员后来都成为了杰出的教练。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作为运动员在过往的国家或国际比赛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国家级教练或管理领域保持了这种声誉,移民局官员可以将全部证据视为建立了一种持续声誉和非凡能力的整体模式,从而认定教练属于申请人的专业领域。


⏩ 关于“入境对美国有实质性好处”


虽然美国移民法规和条例都没有具体界定“实质利益”的含义,但对其进行了广义解释。美国移民局在审案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至于什么会使美国实质受益,并没有标准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官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尚不满意,则可能给出RFE,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


一般来说,我们在案件中会用来美计划表明申请人赴美后将利用自己主张的杰出能力在同一领域继续工作的预先承诺,以及申请人继续在其领域工作,可以为美国带来长期利益。


资格认定的“两步审案法”


从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案件审批逻辑和标准来讲,移民审核官是根据“两步审核法”审理每个EB1A移民申请案件的:

  • 第一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了最初的举证要求——即拥有一次性重大成就,或满足了“10项主张中的3条”,或提交了强有力的“类似证据”。

  • 第二步:移民局官员将所有提交的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评估做出“最终价值判定”。因为美国移民申请中移民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一定裁量权之内自由裁定移民案是否被批准。


⏩ 初步证据材料


美国移民局官网明确给出了指导、帮助申请者准备I-140申请材料的10项证据标准。


1. 国家范围或国际上名次或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内具有优秀成就;

2. 各领域重要的协会或组织的会员资格(需有一定的成就才能加入,并经专家严格评审);

3. 曾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发表文章;

4. 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有对本人及工作的报道;

5. 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原创性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意义重大的贡献;

6. 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审,评判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他人的论文、作品或工作;

7. 证明曾在信誉卓著组织或机构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8. 证明工资或酬劳比同领域内同职位的人显著高;

9. 作品曾参加有一定影响力的艺术性展览或展示;

10. 表演艺术上曾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例如高票房、音像制品高销售。


证据审查的第一步仅限于确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标准,以上十项条件中只需满足三项就能够满足初步标准。


⏩ 最终价值判定


根据优势证据原则,美国移民官需要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证据进行自由、广泛地评估和判断,包括申请人专业成就的真实性、申请人的“个人能力”足以与其业内同行区分开等,对申请人整体情况做出“最终价值判定”,判定申请人符合EB1A移民所招揽的“杰出人才”,I-140移民申请才能获批。


实际上,在具体移民审理中,也确实存在不同裁量尺度有宽有严的问题,只要是人审理,这就永远无法避免。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尽最大限度,把案子做严谨、扎实、牢靠。


随着此EB1A类别申请人逐年增加,移民局也逐渐提高了符合EB1A移民资格的门槛。所以,我们在前期文案时,不仅要体现申请人满足3条标准,还要重视呈请信、赴美计划、推荐信等内容,为申请人的杰出形象打造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您也想申请美国移民,应该早日规划适合自己的移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