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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
分析 | EB1A十个条件之【领导性关键性作用】

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法规中给出了10项标准,申请人至少要满足3 项,可作为自己符合初始证据的要求。

今天要分析的标准是——领导性关键性作用

虽然说在早期的EB1A申请中,占主流位置的是中国赴美研读博士并留下来工作的学者型人士,对于这部分申请人而言,【领导性关键性】作用并不是常用的主张。然而,随着中国本土申请人的逐渐增多,企业主或高管申请人比重逐渐增加,因此【领导性关键性作用】似乎成了过七成的申请人都会提及的主张。

法规原文写道:

Evidence that the alien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有关证明申请人在信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对于这一条,美国移民局官员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定:

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证明申请人发挥了领导性或关键性的作用。

请注意,领导性或关键性的意思是只要证明其中之一即可,并不是说既要发挥关键性作用,又要发挥领导性作用。

对于领导性作用,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人过去过现在是组织高层领导者。相对来说,一般企业主都能在领导性作用上很好地获得证明,比如是公司的创办人或总经理,那么其领导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高层管理者来说,这就要求证据中含有职务和相应的职责描述,要体现出管理的角色,要能证明不只为自己的工作负责,还要为其他人的工作负责。

对于关键性作用,必须证明申请人已经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已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贡献。美国移民局曾指出,如果申请受益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证明“关键性”的证据并不看职务名称,而是看重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是否关键。比如其决策、建议、技术、贡献等,影响和奠定了公司的整个发展方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之前提到的领导性作用相比,关键性作用无疑比较难证明。由于对于某些大型公司的部门高管,虽然个人业绩优秀,但放在整个公司中考量,对整个公司的“领导性和关键性”作用就难以凸显。

另外,关键性领导性作用,并不仅仅指对企业的作用,申请人在本职企业外的、其他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协会等社会团体中的重要职位,都可以作为此项主张的证据。

组织或机构必须是“信誉卓著”的。

这一条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被RFE的部分。美国移民局并不会根据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规模和历史来判断是否属于“信誉卓著”的企业。关键要看到组织当今实际活动和社会影响力的证据,比如企业或机构过往的有影响力的时间、对社会做出成绩的相关媒体报道、行业内的奖项、排名等其他一切可以证实“声誉卓越”的材料。

因此,这一主张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取证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企业家类的申请人来说,如何更好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在行业和社会的高声望是重点;对于一些大公司的高管型申请人来说,如果证明自己不可被替代的关键性作用是重点。

原始法条对“组织”(Organizations)一词使用的是复数,这意味着需要申请人在一个以上的组织、机构或公司扮演这种“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虽然我们确实有申请人只主张一家公司的任职经历,而获批的;但也曾经在一份RFE里也看到过美国移民局官员质疑呈请人只提供了在一家公司发挥 “领导性” 作用的证据。审理官员认为根据法条,至少应该是两家。

简而言之,考量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导性关键性作用这一标准,基本就从以下两条考虑: